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초록
本论文围绕着县廷的粮食借贷与偿还方式展开讨论, 探讨了其具体程序以及相关问题。首先,“致书”是一种县令、丞批准的文件,不是在每次粮食借贷时都必须使用的,而是根据特定条件使用。当属官在管辖业务的范围内借粮时,由县廷派遣的令史进行审查,属官把令史的审查记录在三边券后,执行借出事务即可。有时属官先发放粮食以后,收到令史的审查,并制作三边券。故三边券中的年月日是官方认可发放的时间,而不一定是实际发放粮食的时间。“禀食”的粮食支付与“贷(貣)”的粮食出借之间存在差异,主要围绕收粮人是否持左券。本文认为借粮者必须持左券,在这一点上不同于禀食的粮食支付。官府借出粮食的对象中不包括刑徒,只在私人交易中对隶臣妾允许借贷。官府的主要借贷对象应是具备还款能力的身份,官府利用粮食借贷、无偿支付作为稳定民心的手段。官府在粮食借贷中,很有可能采用了月利息,并通过控制粮价和利息波动范围来稳定财政的运作。本文推测秦代县廷的借贷中,粮食借贷的比重相当大。进而“仓曹计录(仓曹的会计目录)”中“贷计”项目反映了借出的粮食量、换算为钱的金额以及换算比率(一斗相当于多少钱)。 吏民用钱偿还借出粮食的价值时,官府还要制作三辨券。其中左券由收钱的官(赋主)收执, 右券由令史收执, 中辨券与钱一起被放在罐子(缿)中。 每到月底, 县廷打破罐子, 令、丞用中辨券进行核对后, 把钱移送到少内。 关于直接偿还粮食的具体程序, 至今不得而知。但本文认为,官府把其粮食换算成钱, 并反映在会计账目上。老百姓向官府偿还时, 在借贷期限结束后还允许延期20—30天左右。如果超出这一期限, 官方就进行处罚。而且根据情况, 对于未偿还的处罚对象, 有时还包括主管出借的官以及县令、丞、令史。因此,官府在敦促偿还的过程中, 还制作了校券。官方确认债务事实后, 将制作债券, 债券的制作主体和负责人除了出借官以外, 有时是县、都官的长官或异地官。无法偿还债务,就转为居贷(貣)、居债(一种居赀赎债), 通过劳役偿还。对黔首居赀赎债者给予有限的田农机会, 从而可以通过田农抵偿。在这个过程中, 官府可直接领取粮食和钱。关键是, 即使通过居赀赎债者生产的粮食直接扣除赎罪金、罚款、债务额, 也会按照“平价”把这些粮食换算成钱数, 然后反映到会计账目上。故“司空曹计录”作为司空曹的会计目录, 其中“赎计”和“赀责计”是需要偿还的赎罪金和罚款、债务额, 可能被标记为钱数。 而且把劳役的日数和领取的钱数反映在“赎计”和“赀责计”上。 另外,秦代已经开始使用“平价”一词。平价含义是官府定期调查市场价格来决定的基准价格,不一定是市场的平均价格。每一个县对粮食的平价都不同。根据既有研究和本文的分析,平价一般在偿还等特定行政程序中被利用,市场价格和平价在不同的情况下共存。还有,根据金布律,我们可以推算,在户赋等租税项目中稾刍和钱的比价, 但这比价并不是在出借、偿还等特定行政业务中与各地区的平价一起运用的。与此相比, 汉初则是围绕刍稾, 在特定行政业务中,律令所规定的最低基准价格和各地决定的平价一起运用的, 以便阻止官民之间以低于律令的价格进行交易。经过秦汉交替期, 如此粮食平价方式的变化, 其理由之一是“择钱”现象。商人选择“恶钱”后向县官进行更换,因此在市场上流通的钱不足。借粮食的黔首(百姓)很难用钱偿还。即使直接用粮食偿还给官府, 为凑够最初借粮食的钱, 还需要更多的粮食。这可能会成为动摇秦国根基的严重问题, 故为了应对前代出现的问题, 西汉初允许民铸荚钱,并制定了律所规定的最低基准价格。
키워드
- 제목
- 秦代 縣廷의 대여ㆍ상환체계와 平價 ― 곡물의 대여와 상환을 중심으로 ―
- 제목 (타언어)
- The lending and repayment system of county court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‘PingJia’ in the Qin Dynasty - focusing on the lending and repayment of grains
- 저자
- 김종희
- 발행일
- 2023-05
- 유형
- Y
- 저널명
- 중국고중세사연구
- 호
- 68
- 페이지
- 1 ~ 66
- 언어
- KOR
- 출판사
- 중국고중세사학회
- 발행국가
- 대한민국
- 분량
- 66 페이지
- ISSN
- P 2765-71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