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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代 도망죄의 유형과 처리 과정
초록
本文旨在根据秦代逃亡者的身份, 对当时的亡罪类型进行新的划分。如绪论所言, 以往的研究中, 多根据逃亡者身份将当时的亡罪二分为<一般逃亡>和<罪人逃亡>, 或将<罪人逃亡>视为与<徒隸逃亡>同属一类, 三分法为<一般吏民逃亡>、<奴婢逃亡>、<徒隸逃亡>等。但通过本文的考察可知, 将<罪人逃亡>设定为一个范畴存在问题, 只有根据逃亡罪人所犯罪行的等级来划分亡罪类型, 才能更接近当时人们对亡罪类型的认识。通过本文考察得出的事实整理如下: 第一, <属于[佐弋之罪]/[它罪]的罪人中成为“命”之对象的逃亡罪人>与<以“城旦舂”/“鬼薪白粲”身份逃亡的徒隸>及<以“隶臣妾”身份逃亡111日以上的徒隸>属于相近的等级, 均是“黥为城旦舂”以上处罚的对象。但具体处理过程略有差异。<属于[佐弋之罪]/[它罪]的罪人中成为“命”之对象的逃亡罪人>涵盖了<犯盗贼罪而逃亡者>、<犯“完城旦舂”/“鬼薪白粲”以上罪行而逃亡者>等, 官府知悉其犯罪事实后立即成为“命”, 即通缉令的对象。<以“城旦舂”/“鬼薪白粲”身份逃亡的徒隸>则似乎是在逃亡后未能立即捕获时才成为“命”的对象, 而<以“隶臣妾”身份逃亡111日以上的徒隸>则未采取“命”之措施。<犯“系城旦舂”、“耐为隶臣妾”、“耐为司寇”等罪而逃亡者>与<以“隶臣妾”/“司寇冗作”/“践更”/“居貲赎债”身份逃亡时间在110日以下者>、<迁者及其家属逃亡者>属于相近的等级, 大多成为“耐为隶臣妾”、“耐为鬼薪”的处罚对象。他们都不是“命”的对象, 且有设定一定期限令其到官府报到的刑罚宽限期。<犯笞刑/罚金刑等罪而逃亡者>与一般吏民逃亡一样, 以逃亡一年为界, 按“将阳”/“阑亡”处罚。 第二, 逃亡奴婢大致上属于与逃亡“隶臣妾”徒隸相近的[等级2]。但他们根据案情也可能成为“黥颜頯”、“城旦黥”的处罚对象, 且与一般吏民一样, 似乎也存在“将阳”、“阑亡”的区别, 因此也共享了[等级1]、[等级3]的特征。此外, 捕获逃亡奴婢者似乎可获得赏金, 这也使得我们可以推测逃亡奴婢可能也是“命”的对象。由此可知, 奴婢逃亡被视为共享了多个等级特征的特殊案例。 第三, <逃亡罪人>与<逃亡徒隸>的刑罚科处, 是在不同原则下进行的。<逃亡罪人>身负其本罪与亡罪两项罪名, 但并非如一些研究者所主张的那样, 本罪与亡罪的刑罚叠加适用。只是, 逃亡情况下, 会在本罪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罚, 自首则再减免一级刑罚, 处以与本罪相当的处罚。<逃亡徒隸>是以徒隸身份犯下新罪, 因此根据《具律》的规定科处刑罚。
키워드
- 제목
- 秦代 도망죄의 유형과 처리 과정
- 제목 (타언어)
- Types and Judicial Process of the Crime of Fleeing during the Qin Dynasty
- 저자
- 오준석
- 발행일
- 2025-08
- 유형
- Y
- 저널명
- 중국고중세사연구
- 호
- 77
- 페이지
- 61 ~ 92
- 언어
- KOR
- 출판사
- 중국고중세사학회
- 발행국가
- 대한민국
- 분량
- 32 페이지
- ISSN
- P 2765-7108